剛剛看到聯合新聞網的新聞
2度姦屍還烹屍 有愛意?逃一死  
全文轉錄如下:

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,兩度姦屍還燙屍、煮屍意圖分屍,被求處死刑;
法院審理時他翻供,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,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,確對任女有愛慕之意,
非為劫財,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。


合議庭法官並認為,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「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,至今無法獨自入睡,內心恐懼無法平復」,
楊忠平罪大惡極,理應處以極刑;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,並願坦承一切,已見悔意


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,凶手為毀屍滅跡,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煮燙方式分屍。
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(廿九歲),他坦承潛入行竊被任女發現,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,姦屍、燙屍、煮屍。


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,但楊在審理時,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,被任女發現後,
因任女一再呼救,情急下將任女勒死。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、短褲,色心大起,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,
為毀屍滅跡,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、手腕、手掌不成,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,並取走任女皮包、鑰匙等物故佈疑陣。


合議庭判決指出,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,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;調閱楊的通聯紀錄,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,
且楊在殺害任女後,仍起慾念對她姦屍,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之意
,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,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,應可認定。


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,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,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,汙辱、損壞屍體等,
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,合併執行無期徒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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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沒找到法院的判決文,只能用新聞敘述的片段來看待
雖然說新聞常會出現誇大不實居多
可是這篇新聞,真的讓我覺得很訝異與不解

如果真的以報上寫的"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,確對任女有愛慕之意"
來衡量,改判為無期徒刑的話,那真的讓我很無言
那是不是以後殺人,之後順便姦一姦,這樣才不會被判無期刑?
不好意思,我是支持要有死刑論的人
雖然說知錯能改,善莫大焉,
但是有些錯,是你一輩子都不該去犯,那是回不了頭的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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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un08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